在处理公司为个人承担个人所得税的税务问题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715号)第三条的明确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个人独资企业及合伙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为个人支付的个人所得税款,均不得在所得税前进行扣除。
因此,对于公司而言,其承担的个人个税部分是无法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的。这一规定旨在确保税收公平性,防止企业通过替员工代缴个税的方式减少自身的税负,从而维护国家税收秩序和财政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