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季度的利润能够弥补之前年度的亏损。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35号),实际利润额应填报为会计制度核算的利润总额减去以前年度待弥补亏损、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后的余额。依据此规定,企业在季度所得税预缴时可以对以前年度的亏损进行弥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