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境外支付经营指导费,税前能扣除吗?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明确指出,企业在取得收入过程中所实际发生的、与收入相关并且合理的支出,例如成本、费用、税金、损失以及其他类型的支出,均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过程中予以扣除。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该法条中提及的费用,特指企业在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时所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以及财务费用,但已经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不在此列。
《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强调,当单位和个人从中国境外获得的与纳税相关的发票或凭证,在税务机关进行纳税审查时若存在疑问,税务机关有权要求提供由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出具的确认证明。只有经过税务机关审核并认可后,这些凭证才能被用作会计核算的依据。
综上所述,若企业向国外公司支付的经营指导费已获得国外公司开具的领收书,则这笔经营指导费可以作为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然而,如果税务机关对领收书的真实性存疑,企业需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待税务机关审核通过后,方可实现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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