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86号),母公司为子公司提供各类服务产生的费用,必须依据独立企业间的公平交易原则来确定服务价格,并将其视为正常的劳务费用进行税务处理。
若母子公司未能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标准收取价款,税务机关将有权进行调整。此外,如果母公司以管理费的形式向子公司提取费用,那么子公司因此支付给母公司的管理费,不得在税前扣除。
当子公司申报税前扣除向母公司支付的服务费用时,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与母公司签订的服务合同或协议等与税前扣除该项费用相关的材料。
如果无法提供相关材料,支付的服务费用将不得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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