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第三条的相关规定,企业所获得的不征税收入若用于支付费用,则这些支出所产生的费用不得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此外,如果企业的不征税收入被用来购买资产,那么该资产在计算折旧或摊销时产生的费用同样不能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