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行政诉讼的范围具体是怎么规定的?

税务行政诉讼案件的受案范围不仅受到《行政诉讼法》的限制,同时也受到《征管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制约。具体而言,税务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与税务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基本一致,涵盖以下方面:

(一)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包括:一是征收税款及加收滞纳金;二是扣缴义务人或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以及代征行为。

(二)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提交纳税保证金或提供纳税担保的行为。

(三)税务机关实施的行政处罚行为包括:一是罚款;二是没收违法所得;三是停止出口退税权;四是收缴发票和暂停供应发票。

(四)税务机关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的行为。

(五)税务机关采取的税收保全措施包括:一是书面通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冻结存款;二是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

(六)税务机关执行的税收强制执行措施包括:一是书面通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扣缴税款;二是拍卖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以抵缴税款。

(七)申请人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税务机关颁发税务登记证和发售发票,但遭到拒绝、不颁发或不予答复的行为。

(八)税务机关的复议行为包括:一是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二是期限届满后,税务机关不予答复。

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