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无法收回的资金损失,只要符合特定条件,就可以在税前进行扣除。
对于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如果能够说明具体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那么这部分损失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根据《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如果企业的应收款项逾期三年以上,并且已经在会计上作为损失处理,那么这笔款项可以被视为坏账损失。不过,企业需要详细说明情况,并提供专项报告。
另外,根据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如果企业的应收款项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并且在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那么这笔款项也可以被视为坏账损失。同样地,企业需要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至于现金损失的确认,则需要依据以下证据材料:
(一)现金保管人确认的现金盘点表(包括倒推至基准日的记录);
(二)现金保管人对于短缺的说明及相关核准文件;
(三)对责任人由于管理责任造成损失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的说明;
(四)涉及刑事犯罪的,应有司法机关出具的相关材料;
(五)金融机构出具的假币收缴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