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前能扣除无法收回的资金损失吗?

企业无法收回的资金损失,只要符合特定条件,就可以在税前进行扣除。

对于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如果能够说明具体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那么这部分损失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根据《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如果企业的应收款项逾期三年以上,并且已经在会计上作为损失处理,那么这笔款项可以被视为坏账损失。不过,企业需要详细说明情况,并提供专项报告。

另外,根据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如果企业的应收款项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并且在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那么这笔款项也可以被视为坏账损失。同样地,企业需要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至于现金损失的确认,则需要依据以下证据材料:

(一)现金保管人确认的现金盘点表(包括倒推至基准日的记录);

(二)现金保管人对于短缺的说明及相关核准文件;

(三)对责任人由于管理责任造成损失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的说明;

(四)涉及刑事犯罪的,应有司法机关出具的相关材料;

(五)金融机构出具的假币收缴证明。

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