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和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企业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以及住房公积金,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此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和补充医疗保险费也在规定范围内允许扣除。
然而,除了国家有关规定中明确提到的特殊工种职工的人身安全保险费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可以扣除的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职工支付的其他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这一规定旨在确保企业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同时,也承担起相应的社会责任,保障职工的基本福利和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