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号)第十二条的要求,销售成品油的纳税人(即预售单位)在售卖加油卡或加油凭证时,应按照预收账款的方式进行相关账务处理,且在此阶段不征收增值税。当预售单位在发售加油卡或加油凭证时开具的是普通发票,如果购油单位提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需求,那么在用户实际使用加油卡或加油凭证加油后,预售单位会根据加油卡或加油凭证的回笼记录向购油单位开具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