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企业可以申请出口退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031号),有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以下简称“出口企业”)在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做销售后,除另有规定外,可以凭有关凭证报送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增值税和消费税。

根据《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92号),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一律在委托方退(免)税。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和外贸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可给予退(免)税。

根据《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字[2002]7号)第一条规定,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货物,除另有规定外,增值税一律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本通知所述生产企业是指独立核算,经主管国税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且具有实际生产能力的企业和企业集团。

因此,如果是外贸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可以申请退税;如果是一般纳税人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自产货物,一律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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