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况下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

(1)纳税人虽然已经领购了发票,但当临时取得超出领购范围或超过限额的业务收入时,需要开具发票。

(2)被税务机关依法收缴或停止发售发票的纳税人,在取得经营收入时需要开具发票。

(3)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纳税人来本辖区临时从事经营活动,原则上应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持《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说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登记,领取发票自行开具;确因业务量小、开票频度低,可以申请经营地税务机关代开。

(4)正在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对其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取得税务登记期间发生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为其代开发票。

(5)应办理税务登记而未办理的单位和个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处理,并在补办税务登记手续后,对其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取得税务机关登记证件期间发生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为其代开发票。

(6)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临时取得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为其代开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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