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纳税人而言,在涉及“大头小尾”发票的真实交易和善意取得情况下,如果能够获得开票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回函证明,证实该发票确实由开票方从发售税务机关购买,且购票方、开具方、业务交易以及收款均属于同一主体,且实际交易金额与发票上所列金额一致,那么该发票可以被允许作为税前扣除的凭据。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企业还需要与当地税务局进行确认,并按照税务局的要求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