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销售方错误地将已经由购买方认证的增值税发票作废时,根据税务机关的检查和确认,如果这种情况是由于税务机关的责任或技术性错误造成的,那么这张发票仍可以被接受作为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然而,如果问题并非源于税务机关的错误或者技术故障,则该发票不能用作抵扣进项税的依据。对于因税务机关责任导致的问题,需要由负责误操作的相关部门进行核实,并由区县级税务机关出具正式的书面证明。如果是由于技术性错误引起的情况,则应由税务机关的技术主管部门来验证事实,随后同样由区县级税务机关提供一份书面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