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旧的固定资产时,必须缴纳增值税。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若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需根据不同情况征收增值税:
(一)对于在2009年1月1日之后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进行销售,应按照适用税率来征收增值税;
(二)对于在2008年12月31日之前未被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项目的纳税人而言,如果他们销售的是在这个时间点前购买或者制造的固定资产,则需要依据4%的征收率减半后计算增值税(根据财税(2014)57号文件的最新规定,这一比例调整为“简易方法下按照3%的征收率再打八折即2%来计算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