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9年4月1日起,农民合作社开具的发票可以作为抵扣凭证。具体而言,纳税人在购进农产品时,可以根据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按照9%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如果购进的农产品用于生产或委托加工13%税率的货物,则可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0%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