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所获取的租金收入,应依据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日期确认收入实现。当租赁期限跨越多个会计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时,按照《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九条所述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将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