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服务时,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产生于收到销售款项或取得索取款项凭证的当日;若先开具发票,则以发票开具日为准。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即使先开具了发票,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也会在商品发出后确认会计收入时才正式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