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现行的税务法规,并没有明确规定必须完成付款后才能进行进项税额的抵扣。
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5]15号)中,确实存在过相关的规定。然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7号)第三条对此进行了调整,明确指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其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抵扣时限,不再遵循国税发[1995]15号文件第二条中的相关规定。这一变化意味着,进项税额的申报抵扣时限有了新的执行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