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第四条的规定,纳税人在从事免税项目或非应税项目(不包括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时,若无法准确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部分,应按以下公式计算: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 当月全部进项税额 - 当月可准确划分用于应税项目、免税项目及非应税项目的进项税额 × (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应税项目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当月可准确划分用于免税项目和非应税项目的进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