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者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227号),当消费者不慎遗失了机动车销售发票,可以通过重新开具的方式解决问题。具体步骤如下:
(1)首先,丢失发票的消费者需要前往购买车辆的销售单位,获取该销售统一发票存根联的复印件,并确保此复印件上加盖有销售单位的发票专用章。
(2)接着,携带上述复印件前往负责该地区税收管理的税务机关进行审核。在此过程中,税务机关会对资料进行盖章确认,并将其登记备案。
(3)最后,由原购车时的销售方依据已备案的信息重新出具一份与原存根联内容完全一致的新机动车销售发票给到消费者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