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明确指出,企业所发生的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进行税前扣除。然而,这一扣除额度存在上限,即不得超过该年度销售(营业)收入的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