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当纳税人在项目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时,由于成本确定或其他原因而无法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可以预征该税项。待项目完工并完成结算后,再进行最终清算,实行多退少补的原则。具体执行细则由各省级税务局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此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十二条,企业发生的期间费用、已销售开发产品的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以及土地增值税均可以在当期按规定扣除。
基于以上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项目清算之前,按照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预缴的土地增值税,应当作为企业发生的税金处理。这笔预缴的土地增值税可以在预缴年度内进行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