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制度明确指出,期间费用应当在发生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具体而言,企业在扩大其产品或劳务影响的过程中,通过各种媒体进行广告宣传所发生的广告费,应在相关广告首次出现在媒体上时,作为期间费用直接计入当期营业费用,不允许预提和待摊处理。
若存在确凿证据表明(例如根据合同或协议约定),企业实际支付的广告费对应的广告服务将在未来几个会计年度内逐步获得,那么本期实际支付的广告费应被记作预付账款。随后,在接受广告服务的各会计年度内,应根据双方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各期接受广告服务的比例,分期计入损益。
然而,如果没有确凿的证据表明当期发生的广告费是为了在以后会计年度取得有关广告服务,则应将广告费于相关广告见诸于媒体时计入当期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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