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税〔2009〕113号规定,以建筑物或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视为建筑物或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这些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包括:给排水系统、采暖系统、卫生设施、通风系统、照明系统、通讯系统、煤气供应、消防系统、**空调系统、电梯、电气设备以及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
因此,对于供配电设备的进项税额是否可以抵扣的问题,需要根据上述规定进行区别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