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单位在税收方面享有一定的优惠,即可以选择差额征收的方式。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可以有两种选择:一是按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作为销售额,采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并缴纳增值税;二是选择差额纳税,即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以及为其办理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然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以5%的征收率计算并缴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