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税款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1240号),明确指出:当纳税人因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而被追缴已抵扣的税款时,这种情况并不属于《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中所描述的“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税款”的情形。因此,这种情况下不适用该条款规定的处理措施,即税务机关不仅会责令限期缴纳税款,还会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