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八条的规定,企业在实际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与取得收入相关的合理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均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明确指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的“有关的支出”,是指直接与收入相关的支出。
第三十一条进一步解释了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中提及的“税金”,即指企业所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的“合理的支出”指的是那些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对于代扣代缴的税金,纳税人作为扣缴义务人,公司替其缴纳的这部分税金不属于本公司的税金,因此不可以在公司的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