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2020年第1号公告,若纳税人不慎遗失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他们可以凭借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相应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
因此,当增值税发票丢失时,纳税人可以通过提交该发票的复印件进行操作并完成认证抵扣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