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应税货物或劳务的装卸费用是可以作为进项税额抵扣的。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的规定,如果这笔装卸费属于价外费用,并且与应税货物或应税劳务一起反映在同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上,且不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五)项规定的情况,那么取得的合法抵扣凭证上注明的进项税额是可以申请抵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