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财会[1993]83号),企业在处理购进货物、在产品及产成品的非正常损失,以及因改变用途等原因导致的进项税额转出时,需要遵循特定的会计处理流程。
具体而言,当企业遇到上述情况时,应通过以下会计分录进行记录:
1. 借记管理费用—招待费; 2. 贷记库存商品; 3. 同时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转出)。
这一规定确保了企业在面对特定财务事件时,能够准确反映其财务状况,并符合税法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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