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规定,政府补助是指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的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但不包括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的资本。政府补助主要分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前者指的是企业取得的、用于购建或以其他方式形成长期资产的政府补助,而后者则是指除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之外的政府补助。
1. 对于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确认为递延收益。当相关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起,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分次计入以后各期损益(营业外收入)。如果相关资产在使用寿命结束前被出售、转让、报废或发生毁损,应将尚未分配的递延收益余额一次性转入资产处置当期的损益(营业外收入)。
2. 对于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根据以下情况分别进行处理:
(1)如果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则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
(2)如果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则直接计入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
(3)如果已确认的政府补助需要返还,并且存在相关递延收益,则冲减相关递延收益账面余额,超出部分计入当期损益;如果不存在相关递延收益,则直接计入当期损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