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税〔2009〕9号、国税函〔2009〕90号、财税〔2014〕57号和国税总局2015年90号公告的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在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时,享有两种税收选择。首先,可以选择以2%的征收率进行减税处理,但在此情况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另一种选择是放弃减税优惠,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税款,此时则可以开具3%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