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会字[1996]19号)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当从外部单位获取的原始凭证不慎遗失时,必须首先获得原开具单位加盖公章的证明文件。该证明需详细注明原始凭证的编号、涉及金额以及具体事项内容等关键信息。随后,此证明应经由经办单位的会计部门负责人、主管会计人员及单位高层领导审批通过后,方可作为替代性原始凭证使用。此外,还需提交至税务机关进行审核确认,只有在得到税务部门的认可之后,相关费用才允许在税前进行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