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一条,创业投资企业若投身于国家鼓励的创业投资活动,可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具体而言,《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七条指出,创投企业通过股权投资方式向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超过2年的情况下,可以按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若当年抵扣不足,则剩余部分可在后续纳税年度中结转抵扣。
为了享受这一税收优惠,创投企业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 创投企业和被投资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需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及相关税收法规的规定;
2. 按照国税发[2009]87号文件的要求进行备案;
3. 投资方式必须是股权投资,而非其他形式;
4. 被投资方必须是“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
5. 投资期限至少为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