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集团内部使用的有关凭证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号),一些企业集团在经销和调拨商品物资时使用的各种形式的凭证,包括表、证、单、书、卡等,这些凭证既用于企业内部执行计划,也作为合同的替代。
依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及相关法规,对于企业集团内具有平等法律地位的主体之间自愿订立的、明确双方购销关系、用以供货和结算且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应按规定征收印花税。
然而,对于那些仅用于企业内部执行计划而不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则不征收印花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