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财产损失税前扣除需要审批呢?

根据《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以下简称《办法》),第七条明确了八种特定情形,这些情况需得到税务机关的批准,方可在企业所得税申报时予以扣除。

1. 由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或管理责任失误导致的现金、银行存款、存货、短期投资以及固定资产的损失。

2. 应收款项和预付账款遭受的坏账损失。

3. 金融企业面临的呆账损失。

4. 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及长期投资因遭受永久性或实质性损害而确认的财产损失。

5. 因被投资企业解散、清算等原因造成的投资损失。

6. 按照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各项资产评估产生的损失。

7. 因政府规划搬迁、征用等活动引起的财产损失。

8. 国家规定除信贷业务外的其他企业间直接借款所产生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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