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的第六条规定,企业在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和费用,如果因为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这些成本和费用的有效凭证,那么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企业可以暂时按照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是,在汇算清缴时,必须补充提供这些成本和费用的有效凭证。
因此,只有在汇算清缴前支付并取得凭证的成本和费用才可以扣除,否则不能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