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必须确保职工教育经费的支出与实际培训活动相符,否则不能享受税前扣除。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企业发生的、与取得收入相关的合理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而《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进一步明确,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在不超过8%的扣除标准内的部分,可以扣除;超出部分则可以结转到以后年度继续扣除。
因此,对于企业已实际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可以从税前扣除,而对于会计处理中已计提但未实际发生培训行为、未实际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得从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