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宣传费和广告费在企业推广产品中扮演着相似的角色,但它们之间存在一些关键区别。业务宣传费不需要通过经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也不需要通过特定的媒体传播。对于已实际支付的宣传费用,例如企业自身发行的产品和企业介绍的小册子,必须取得相应的发票。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行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72号),化妆品制造、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有特殊的税收优惠政策。这些行业的企业在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30%的部分内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则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对于一般企业而言,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非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在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15%的部分内可以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同样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