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团体在接收注册资金时,其所得税的缴纳情况需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根据相关法规,若社会团体收到的资金是由主管部门拨付的,且这笔资金具有资本投入的性质,则该笔资金不计入企业所得税的征收范围;反之,如果这笔资金不具备资本投入的性质,那么它就被视为企业所得税的收入来源,需要被并入到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中进行计算和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