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无法收回的款项,资产损失能税前扣除吗?

企业若无法收回款项,是否可以在税前扣除,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第十六条规定,企业应收、预付账款发生符合坏账损失条件的,申请坏账损失税前扣除,需提供以下相关依据:

(一)法院的破产公告和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

(二)法院的败诉判决书、裁决书,或者胜诉但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三)工商部门的注销、吊销证明;

(四)政府部门有关撤销、责令关闭的行政决定文件;

(五)公安等有关部门的死亡、失踪证明;

(六)逾期三年以上及已无力清偿债务的确凿证明;

(七)与债务人的债务重组协议及其相关证明;

(八)其他相关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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