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明确指出,企业获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国家投资和要求归还本金的外,均应计入当年收入总额。
对于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允许作为不征税收入,从应纳税所得额中减除。此外,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按照核定的预算和经费报领关系收到的财政补助收入,也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除非另有规定。
该条款中的财政性资金包括企业从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获得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及其他专项资金。
因此,根据上述规定,公司享受减免的增值税若属于财政性资金且不属于国家投资范畴,在不满足免征和不征企业所得税条件时,可用于弥补亏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