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免税的有机肥产品时,应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8]56号:
一、自2008年6月1日起,纳税人生产和销售有机肥产品可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二、享受此免税政策的有机肥产品包括有机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和生物有机肥。
三、享受免税政策的纳税人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3]第134号)等规定单独核算有机肥产品的销售额。未单独核算销售额的,不得享受免税。
四、纳税人销售免税的有机肥产品时,应按规定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五、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资料。凡不能提供完整资料的,一律不得享受免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