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发布的《关于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粘贴印花税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地字〔1989〕113号),第五条明确规定,对于因各种原因需要更换营业执照正本或商标注册证的情况,均被视为领取新的营业执照正本或商标注册证,因此需按照相关规定缴纳税款。
基于此规定,当贵单位获得重新核发的工商营业执照时,应按照规定贴花并履行纳税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