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8号),第二条规定,关联企业之间签订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具有特定的税务处理优势。具体而言,如果一方在当年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超过其销售(营业)收入的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则该部分费用既可以在本企业进行税前扣除,也可以按照双方签订的分摊协议,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归集至另一方进行扣除。值得注意的是,当另一方在计算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限额时,对于归集至本企业的费用,可以不予计算在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