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费用,若未形成无形资产则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并可按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50%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其成本的150%可在税前摊销。
具体包括: 1. 人员人工费用。 2. 直接投入费,如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3. 折旧费用。 4. 无形资产摊销。 5. 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6. 其他相关费用,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等。 7. 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 8. 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由合作各方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9. 企业集团集中研发的项目,其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可合理分摊至受益成员企业。 10. 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也可进行税前加计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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