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现行税法规定,个人名下的通讯费用无法享受税前扣除的优惠。然而,对于企业而言,若通讯费是用于公司业务且以企业名义开具发票,这部分费用则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
具体来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中明确指出,只有列入该通知所列范围的职工福利费才能在税前扣除,而个人报销的通信费并未包含在内。因此,这类费用不能作为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从税前扣除。
此外,如果个人报销的通信费能够明确区分出哪些是与企业经营活动直接相关的,那么这部分费用可以被视为通讯费进行税前扣除;反之,则不能享受此项税收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