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企业支付的商业保险费在税务处理上有一定的限制。
首先,对于特殊工种职工的人身安全保险费,企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列支,这部分费用可以在税前扣除。
其次,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了其他可以扣除的商业保险费,这些费用同样可以在税前扣除。
然而,对于除上述两种情况外的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论会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
这意味着企业员工从福利费中列支的除特殊工种以外的商业保险不可在税前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