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员工参与职业资格认证、继续教育以及上岗或转岗培训等活动,这些均可计入职工教育经费。自2018年1月1日起,职工教育经费中不超过工资总额8%的部分,允许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超出部分则可结转到以后纳税年度进行扣除。
二、对于员工参加社会上的学历教育,如攻读MBA、在职研究生等个人为取得学位而参加的教育项目,企业为其报销的相关费用,不得作为“职工教育经费”或“期间费用”,因此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进行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