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六十三号)第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非居民企业所获得的收益中,包括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以及利息、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均需按照收入全额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此外,《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进一步明确,对于非居民企业取得的上述类型所得,其应缴纳的所得税将实行源泉扣缴制度,即由支付方承担扣缴义务。这意味着,在每次支付或到期应支付时,税款将从支付或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直接扣除。